郯城縣加強銀杏古樹大樹資源保護管理的暫行規定
郯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郯城縣加強銀杏古樹大樹資源保護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郯政辦發[2007] 109號,2007年12月31日印發)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有關部門,郯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郯城縣加強銀杏古樹大樹資源保護管理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郯城縣加強銀杏古樹大樹資源保護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銀杏是我縣的特色優勢產業,是我縣的縣樹,在增加群眾收入,提高郯城知名度, 改善招商引資環境,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為切實保護我縣銀杏古樹資源,促進銀杏產業健康發展,根據《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山東省森林資源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頒發的《<關于加強保護古樹名木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和國家林業局《關于規范樹木采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 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銀杏古樹是指樹齡百年以上銀杏樹木,大樹是指胸徑25(含25)厘米以上的定植銀杏樹木。
第三條縣政府統一組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文物保護部門對銀杏古樹、銀杏大樹資源進行調查認定,對認定的銀杏古樹進行統一登記、編號造冊、建立檔案,設置明顯的標志,便于識別和保護。
第四條認真落實銀杏古樹產權,做好確權發證工作。對農戶宅院、宅旁隙地和屬于個人的銀杏樹,繼續堅持“誰栽誰有”、“地隨樹走”的原則,樹權永遠歸個人,并確權發證,允許繼承。林網銀杏、間作銀杏和銀杏片林,以產權制度改革為突破口,明晰所有權。凡在承包地進行銀杏種植的,承包期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終止合同,單方終止合同的,一切損失由違約方承擔;承包期滿的,由原承包戶優先續包,原承包戶不愿繼續承包的,可以對樹木折價轉包給他人,但無論何人承包,都不準毀壞銀杏古樹。
第五條村集體所有的銀杏古樹由鄉鎮政府統一管理,不得隨意轉讓、私自采挖、出售或變更銀杏林木的所有權,確需采挖或變更銀杏林木所有權的,必須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縣林業主管部門同意。嚴禁以村莊規劃、園區建設、水利建設工程等為由,集體申辦林木采伐(挖) 許可證,強迫群眾挖樹。
第六條通過認定的古銀杏樹一律不準采挖;森林公園、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生態公益林內的古銀杏樹、銀杏大樹等嚴禁采挖;有爭議的銀杏樹木嚴禁采挖;其他需要保護和不宜采挖的銀杏樹木嚴禁采挖。綠色通道等重點綠化工程、農田林網等定植的銀杏樹木及城鎮鄉村四旁散生銀杏樹木(胸徑25 cm以上)不得采挖(或移植),確需采挖(或移植)的,必須在有利于保護銀杏林木、林地資源的前提下,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辦理樹木采挖手續。
第七條 辦理銀杏樹木采伐(挖)許可證必須提交以下材料:
1.樹木所有權人(或單位)提出的有關采挖目的、地點、數量、編號、樹齡、采挖方式和更新措施的書面報告及《林木采伐(挖)申請書》。屬集體所有的銀杏樹木必須提交村民會議通過的會議決議;
2.樹木權屬證明;
3.有關單位出具的需采挖銀杏樹木的證明材料;
4.林地植被恢復措施;
5.樹木采挖作業設計文件;
6.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第八條 辦理銀杏樹木采挖許可證的程序:
1.申請單位(人)向所在鄉鎮林業站提交有關材料;
2.鄉鎮林業站現場核查,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簽署意見后,由林業站統一上報縣林業主管部門;
3.林業主管部門派專人到現場實地調查,填寫調查表,制作采挖設計書和位置圖,報林業局審批;符合條件的簽發《林木采伐(挖)許可證》。
第九條 實行“兩證一卡”制度。凡經營、運輸銀杏樹木的必須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 持有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和林木種苗經營許可證,實行憑證經營、憑證運輸。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未經批準采挖的銀杏樹木。采挖樹木需要出縣運輸的,必須持采伐許可證到縣林業主管部門辦理木材運輸證,實行憑證運輸。對從縣境外入境的銀杏樹木需再次出縣外運的,須持起運地縣以上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或植物檢疫證。
第十條 申請采挖、運輸銀杏樹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林地、植被保護措施,并依法繳納林業規費。
第十一條加強宣傳,努力提高全民保護銀杏古樹意識。將銀杏古樹保護作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列入社會文化發展規劃,加強宣傳教育工作。重點宣傳全面提高銀杏古樹的重要意義,保護管理古樹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農村的具體情況開展針對性的宣傳。要把經常性的宣傳與重點時期的宣傳結合起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介,開辟專欄,將銀杏古樹保護納入公益性宣傳范疇。
第十二條 落實保護銀杏古樹責任。對銀杏古樹實行統一管理,層層落實管護責任。由專門機構負責對銀杏古樹進行保護與管理,按照銀杏古樹的權屬,確定各管護責任單位、責任人, 層層簽訂管護責任書,落實管護措施。對變更銀杏古樹管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要向主管部門申請備案并辦理相關手續。當銀杏樹出現病蟲害或受到潛在人為破壞時,責任人要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廣開渠道,加大對銀杏古樹保護資金的投入。保護銀杏古樹是一項公益性事業, 由縣、鄉財政共同負擔,建立銀杏古樹保護、管理基金。
第十四條 加強法制建設,依法保護好我縣銀杏古樹資源。
1.對未經批準擅自采挖銀杏古樹木的,根據樹木權屬分別按《森林法》第39條、國家林業局林資發[2003] 41號文件中關于盜伐、濫伐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給予刑事處罰;
2.對于毀壞古銀杏樹木的,按《森林法》第44條規定給予處罰;
3.凡收購明知是盜挖、濫挖的銀杏古樹木的,按《森林法》第43條、《森林法實施條例》 第40條和林資發[2003] 41號文件之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無木材運輸證運輸銀杏樹木出縣境的,按《森林法實施條例》第44條規定給予處罰;
5.對盜挖、濫挖銀杏樹木造成林地破壞或改變林地用途的,按照《刑法》、《森林法》、《森林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林地管理規定,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