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縣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郯城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郯城縣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郯城經濟開發區:
現將《郯城縣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郯城縣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辦法》和《山東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郯城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古樹名木一般系指在人類歷史過程中保存下來的年代久遠和具有重要科研、歷史、文化價值的樹木。古樹是指樹齡在100年以上的樹木;名木指在歷史上或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中外歷代名人、領袖人物所植或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文化價值、紀念意義的樹木。
第三條 古樹分為一、二、三級,一級古樹樹齡500年以上,二級古樹300~499年,三級古樹100-299年。名木不受年齡限制,不分級。
第四條 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規劃、公安、林業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城市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城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古樹名木進行調查,組織鑒定,報經縣綠化委員會審定后,報市綠化委員會確認,省綠化委員會備案。
經確認的古樹名木由縣綠化委員會統一進行編號、登記、建立檔案,制作保護牌。保護牌應標明中文名稱、學名、科名、樹齡、保護級別、編號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古樹名木保護牌。
第六條 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實行專業養護部門保護管理和單位、個人保護管理相結合。
生長在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管理的公園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的古樹名木,由園林綠化專業養護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鐵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圍內產權歸屬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的古樹名木,由鐵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門保護管理;生長在風景名勝區內的古樹名木,由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散生在各單位、社區管界內及個人庭院中的古樹名木,由所在單位、社區和個人保護管理。
第七條 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實際情況制定古樹名木養護、管理方案,并與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簽訂養護責任書。
變更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的,應當向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養護責任變更手續。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捐資、認養形式參與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第八條 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按照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養護管理措施實施保護管理。
遇臺風、嚴重旱澇和其它自然災害時,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古樹名木受到損害或者長勢衰弱,養護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應當以書面形式立即報告縣城市
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由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治理復壯。
對已死亡的古樹名木,應當經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查明原因,明確責任并予以注銷登記后,方可進行處理,并按程序逐級上報備案。
第九條 古樹名木的養護管理費用由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承擔。
承擔養護管理費用確有困難的古樹名木養護責任單位或者責任人,可以向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養護補助經費。搶救、復壯古樹名木的費用,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適當給予補貼。
第十條 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古樹名木的監督管理和技術指導。積極組織開展對古樹名木的科學研究,并實行定期檢查。
第十一條 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古樹名木,未經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綠化委員會批準,不得進行買賣、轉讓,捐獻給國家的,辦理相關手續,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砍伐和擅自移植古樹名木。
因特殊需要,確需移植三級古樹名木的,應當經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縣綠化委員會批準;移植二級以上古樹名木的,按規定報省、市綠化委員會批準。移植所需費用,由移植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嚴禁下列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一)在樹上刻劃、張貼或者懸掛物品;
(二)在施工等作業時借樹木作為支撐物或者固定物;
(三)攀樹、折枝、挖根、摘采果實種子或者剝損樹枝、樹干、樹皮;
(四)距樹冠垂直投影5米的范圍內堆放物料、挖坑取土、興建臨時設施建筑、傾倒有害污水、污物垃圾,動用明火或者排放煙氣;
(五)其他嚴重損害古樹名木的行為。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影響古樹名木生長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避讓和保護措施。規劃行政部門在辦理有關手續時,須征得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生產、生活設施等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危害古樹名木生長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縣城市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在限期內采取措施,清除危害。
第十六條 違反古樹名木保護管理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致使古樹名木損傷或者死亡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用于城市規劃區和風景區內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