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縣加強銀杏古樹大樹資源保護管理
郯城縣加強銀杏古樹大樹資源保護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銀杏是我縣的特色優勢產業,是我縣的縣樹,在增加群眾收入,提高郯城知名度,改善招商引資環境,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中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為切實保護我縣銀杏古樹資源,促進銀杏產業健康發展,根據《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頒發的《關于加強保護古樹名木工作的實施方案》和國家林業局《關于規范樹木采挖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銀杏古樹是指樹齡百年以上的銀杏樹木,大樹是指胸徑25厘米以上的定植銀杏樹木。
第三條縣政府統一組織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綠化管理部門、文物保護部門對銀杏古樹、銀杏大樹進行調查認定,對認定的銀杏古樹同一登記,建立檔案,設置明顯標識,便于識別和保護。
第四條 認真落實銀杏古樹產權,做好確權發證工作。
第五條村集體所有的銀杏樹由鄉鎮府統一管理,不得隨意轉讓、私自采挖、出售或者變更銀杏林木的所有權。
第六條通過認定的古銀杏樹一律不準采挖;森林公園、名勝古跡、革命紀念地、生態公益林內的古銀杏樹、銀杏大樹嚴禁采挖;其他需要保護和不宜采挖的銀杏樹嚴禁采挖。綠色通道等重點綠化工程、農田林網等定植的銀杏樹木及城鎮鄉村四旁散生的銀杏樹木(胸徑25厘米以上)不得采挖。
第七條 辦理銀杏樹木采伐許可證必須提供權屬證明、林地被恢復措施等材料。
第八條辦理銀杏樹木采伐許可證申請人需要向所在鄉鎮林業站提交有關材料,林業站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簽發采伐許可證。
第九條凡經營、運輸銀杏樹木需要經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對從縣境外入境的銀杏樹木需再次出縣外運的,需持有起運地林業主管部門核發的木材運輸證或植物檢疫證。
第十條申請采挖、運輸銀杏樹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林地、植被保護措施,并依法繳納林業規費。
第十一條 加強宣傳,努力提高全民保護銀杏古樹意識。
第十二條 落實保護銀杏古樹責任。對銀杏古樹實行統一管理,層層落實管護責任。當銀杏樹出現病蟲害或者受到潛在人為破壞時,責任人要及時向林業主管部門報告,林業主管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廣開渠道,加大對銀杏古樹保護資金的投入。保護銀杏古樹是一項公益性事業,由縣、鄉財政共同負擔,建立銀杏古樹保護、管理基金。
第十四條 加強法制建設,依法保護好我縣銀杏古樹資源。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給予刑事處罰。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